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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宪法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

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17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141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41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236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36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项,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94条规定

《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木材加工厂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而非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管部门只可以要求木材加工厂拆除厂房退还土地,无权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选项B表述正确,不当选。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按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体现,亦是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的体现。《行政处罚法》于 2019 年 10 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国务院部门、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2020年6月委员长会议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20年10月再次审议,2021 年 1 月 22 日三审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规定国家在特定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一是丰富行政处罚种类、完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延长追责期限。二是完善执法程序,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行政处罚法》。三是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归辩等权利保护等等。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体现的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体现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过程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过程体现了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立法原则:

  •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过程:形成草案--征求意见--提请一审--再次审议—三审通过。
  • 在《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过程中,多次向国务院部门、省市人大常委会法治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体现了法治过程中的民主。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为新增加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18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基本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明确纳入,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
  • 行政公开主要体现在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行政公开是程序正当原则的一个体现。
  • 信赖保护原则也叫诚实信用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第六十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选举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第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 秘密投票原则,即为不记名投票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代表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第1款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第1款,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第2款,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第3款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9条第3款,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 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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